我的劳动仲裁合同吗?过时效了吗?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0:05:06
事情经过:
2008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为其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标准工资为18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我们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09年4月16日我与公司领导发生冲突(她安排我做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她可能认为是我份内的工作吧],发生争吵,吵的挺厉害的),第二天老总批评了我,并告之我不用去上班了,之后我就没有去上班。后来,与人事处的人通过几次电话,公司同意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金,但我认为应该是三个月的,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没有达成共识,我称想去仲裁。于是,我于5月13日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给我一份“开除我的处分决定”,称我违反工作制度,并且要求我在写明离职原因为“开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签字,当时人事处的人称,如果我不签就不能给我申请失业金,我也不太懂,就签字了。
我想仲裁以下几点,不知是否妥当,请专业人士给予指点,谢谢!
1)给我的开除处分,我不认同,想申请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2)想申请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费(有的人说,这个我过了仲裁时效,时效应为一年,从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算起,有人称,这个时效应该从08年1月1日算起,我已经过了1年的时效,我过了吗?)
3)4月17日到5月13日,我办理离职手续之前的工资,还有理由索要吗?
另外还有什么我可以申请的吗?烦请您指点,谢谢!

第一,我认为是单位违法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即:你工作不到一年半,补偿应当是一个半月的工资,违法解除应当是两倍,再乘二,就是三个月的工资。

第二,申请要注支付加班费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所以并没过时效。但单位与你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过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单位违法。加班费的诉讼由劳动者举证。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每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应当支付1。5倍工资。

第三,离职后未实际从事工作无权要求支付工资的。

广东胡律师:

1、你能举证你没有违反工作制度的话,就可以要求此公司支付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2、这个是从你知道你的权益被侵犯后算起的;

3、你带上相关证据在7月12号前去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要求未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1、给你的开除处分,你不认同,实际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三个月工资;另外,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你即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关于加班费的申请并未过仲裁时效。加班费也属于工资,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在员工在职期间时效不开始计算,正式的实效起算时间应从你离职之日起计算。因此,你可以追索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关键看公司确认的你实际离职的时间,从公司确认的你实际离职之日起,你无权索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