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3:33:22
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假设你是李某的代理人,请你根据事实和法律对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预测。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的,以上案例是选修课程考试题目,请分析下...谢谢!
2.康某2005年9月被某服装厂招收,与该厂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厂里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康某在该厂承担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康某学习时间短,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2008年9月,该厂以康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康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康某不能胜任工作和已怀孕5个多月,情况均属实。请问,厂方能否辞退康某?为什么?假如康某在怀孕的同时严重违反了厂方的规章制度,请问厂方能否辞退康某?为什么?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我国有关病假薪资规定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根据上述条款,李某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们不得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应按期工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单位未经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即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仲裁机构会支持李某撤消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单位应补发3-6月李某病假工资,若单位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10个月,另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这题有点头痛!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以上条例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