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交通肇事逃逸吗?负全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1:48:42
我于08年7月6日发生车祸致重伤,当时是个丁字路口我驾助力车和对方迎面行驶,我们都迎面直行,他忽然在丁字路口处左转,我就撞在他的车上了,他的车停了一下就逃跑,第二天早上自首归案,付医疗费用,我当时昏迷,颅内出血髌骨骨折,做了两个手术,半年后做了个颅骨修复手术,我当时没有驾照也没戴头盔,但是丁字路口没红绿灯,责任认定书交警也没出给我,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吗?请问这是交通肇事逃逸吗?要满一年了马上要过起诉期限了吗?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1、事故责任认定如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签字,如没有,系违规。
2、本案系交通肇事逃逸
3、事故应该不会以交通肇事罪对对方提起公诉,主要看你是否够成重伤,且对方负全责,如果民事部分没有解决,则要自行上诉。

第三点补充:你可以结合自己情况分析一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