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优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2:43:02
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劣势呢?合伙企业还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啊!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可以有效地把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捆绑”在一起。合伙制创投企业除了具有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还具备税收优惠、不受资本金以及投资期限约束、清算程序简便,以及资金安排灵活等优势,
有限合伙企业的劣势:
有限合伙:尴尬的PE组织形式
去年6月份生效的《合伙企业法》给中国的PE带来了一缕新鲜空气,使本土PE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信托制上又多了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组织形式,自去年6月份深圳的南海成长以有限合伙制成立国内第一家PE机构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越来越多,但这种来自西方的洋玩艺儿没来之前大家都望眼欲穿,来了之后又一直争论不断。由于合伙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一方面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有的地方允许机构作为GP,有的地方只许自然人做GP,有的地方叫中心,有的地方叫企业,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都不知道营业执照上该怎么写。有限合伙这种PE组织形式,由于LP和GP的权责利分明,双方的利益捆绑机制和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使这一组织形式成为国际上PE首选的机制。但去年以来,有限合伙制PE在投资时经常受到“歧视”:很多项目企业,特别是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不让有限合伙PE当股东,不明白有限合伙企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有限合伙法的地位受到挑战,有钱也投不出去,成了本土PE的尴尬。这种尴尬在今年的9月份变成了现实,据说目前有关部门已经不受理有限合伙制PE作为股东的公司上报证监会的材料,这无疑给本来就弱小的PE当头浇下一盆冷水。依据当然是在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认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其实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由于相关部门规章的滞后性,使市场上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地位产生了怀疑。新法打不过旧规,有限合伙法的权威受到挑战,这一问题如果在短期内得不到解决,对PE的打击可想而知。
目前的另一尴尬局面是,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发起人股东一年之内不能转让,这就意味着,就是有限合伙的PE想要采取纠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