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请帮忙,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6:58:56
某日,李大妈像往常买菜路过某街道时,一个花露水
瓶 从天而降,恰好砸中她的头部,大妈当场倒地。路人
见状,马上拨打了110、120。救护车将大妈立即送到
医院抢救。
干警在现场即展开调查,查明,大妈是被住在七楼的
杨某年仅三岁的小孩从家中掷下的花露水瓶砸中受伤的。
老人因瓶砸中头部后倒地,后脑受到二次撞击造成颅内出
血,伤势特别严重,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抢救等费用
近7万元。

请分析:该救治费用应有谁承担及法律依据?

广东胡律师:

该救治费用由三岁小孩子的监护人承担,并且还要支付李大妈死亡赔偿金。

该费用应该由小孩父母承担。

见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高空坠物属于无过错赔偿原则。现在造成被害人实际人身伤害的,坠物实施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大妈因伤死亡与七楼杨某年仅三岁的小孩从家中掷花露水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的小孩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的小孩年仅三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该小孩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救治费用应该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

由小孩的父母承担.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