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9:18:08
10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D

a和b我认为是不对的,首先不动产不能质押,排除b;然后抵押权的设立时需要登记的,不登记则抵押物权不成立。

至于c,因为合同不存在,无所谓同时履行抗辩。甲和乙的商定不能成立合同,因为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合同都是需要书面的,所以合同没成立。

应该选D.因为《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且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即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要件主义;

我是参考楼下kaiwen229的,他答得很全面,分应该给他~

A正确,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个人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