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讨论8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50:29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期1年,月薪8000元。
2008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也是一些捕捉风影的事情。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不满半年多,可以给予张小姐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问题: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虽然这是一分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且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已过2个月的试用期,并且,他在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你并无过错,但是,合同也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