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官和律师朋友看看这个案件如何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27:10
我亲戚家小孩是未成年人,今年15周岁,是班长。3月28号下午晚自习,他批评一个同学,产生矛盾,同学不服,第二天,叫来3个其他年级学生到小孩班级欲行殴打小孩,小孩见状赶紧拨打了110,110接警后推诿,让他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紧张过程中小孩也记不住电话号码,他们几个人见小孩拨打110吓走了,走之前,扬言威胁他:过2天整死他。于是,小孩在寻求保护未果的情况下,不能预见是在放学途中还是在上学途中遭遇不法侵害。中午,他和另外一名同学到镇上超市买了一把弹簧刀。他告诉同学,如果他们哪天来打我,我就拿刀吓吓他们。第3天,另外5个未成年人和一个成年人,,共计6个人。他们都是不上学的校外少年,他们进入小孩的教室后,首先对小孩进行口头辱骂,挑衅,小孩感觉威胁已经迫在眉睫,悄悄持刀在手,并且声明,你们如果打我我就用刀捅你们。他们几个人见状,非但没有中止违法行为,反而,上前对小孩拳脚相加,继而,受害人张某夹住小孩2个胳膊,然后让被小孩批评过同学李某殴打小孩,此时,受害人华某上前对着小孩头部就是2拳。起诉书已经认定这几个小孩先动手打人的。小孩挣逃后,弹开弹簧刀,捅了张某腹部一刀,张某是成年人89年生,张某并不知道自己受伤了,立即到班级后面拿铁锹。此时,华某又一次拿起椅子殴打小孩,于是小孩又持刀捅了华某腹部一刀,与此同时,找来铁锹的张某迎头给了小孩一铁锹,打斗过程中他们对小孩拳打脚踢,用椅子砸、炉钩捅,小孩被他们2次打倒在地,有一次刀子竟然脱手,当时现场非常恐怖,小孩非常害怕,至今小孩都无法完整回忆,小孩头皮多处隆起,他被打昏了头,眼冒金星,眼前全是人,法医认定小孩是轻微伤。当时现场对小孩的威胁非常严重,力量悬殊,混乱中,这帮少年把华某和小孩逼退到墙角,这时,华某手上是没有凶器的,为了制止华某和其他同伙对小孩的不法侵害继续发生,同时为了震慑现场,小孩再次捅了华某腹部一刀,华某顿时痛苦的蹲在地上,与此同时,张某又当头给了小孩2拳。之后,这帮小孩七手八脚的把华某抬到医院抢救,华某在经一次转院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了。我亲戚家小孩在案发后没有脱离现场,而是,给他姨夫打电话,他姨夫是村治保主任,要求他姨夫带小孩去投案自首。但是电话没有打通,于是小孩又给他远 在外省的母亲打电话,让他母亲打电话告诉他姨夫带他投案自首。
请问法官和律师朋友这个案件是否和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件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

首先,邓玉娇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任何人都不能断言其将会如何判决。

其次,你这个案件和邓玉娇案件并不完全相同,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自己仅受轻微伤,而且其事先预备道具的行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可能要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考虑到各种因素,最终可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但已超过14周岁,那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不意味着他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具体的判罚由法院作出,在此不予推测。同时自首也是法定从轻情节之一。

最后,公诉刑事案件的进行是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被害人无权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放弃民事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的,法院在判决刑罚时可以酌情考虑,但这不是法定从轻事由。

广东胡律师:

这个主要还是看双方证据的举证,不是要看你自己这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你亲戚的小孩没有满16岁,一般不会受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你亲戚肯定是免不了的。

是防卫过当,捅华某腹部最后一刀时,华某并未行凶,但这最后一刀是致命的,考虑到小孩家人已经赔偿,2家已经不再追究,小孩15岁未成年,又有自首,可以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