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安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1:24:52
1.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2004年10月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关于第一题:
1.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定义是被保险以同一保险标的,多次向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两份保险一份为财产险,一份为人身险,所以不属于重复保险。

2.本案的处理方式:首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有两项保险责任,既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构成死亡或残疾时才能予以赔付,本案中只说赵某受伤,并未死亡也未提及有残疾情况发生,因此不能予以赔付。其次,关于家庭财产保险部分,理论上可以予以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暂时无法确定。由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分两个部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是一部分“室内财产”是另一部分。以上两部分各自有自己的保额,一般的家财险保额由两部分简单相加得出。“室内财产"在理赔时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和室内装饰装潢“在理赔时采取按比例赔偿方法,由于题目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无法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第二题:
1.产生的后果即为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无效。
针对本题目中的情况,首先业务人员没有询问健康状况,而且也未对条款(主要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解释并说明,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并不具备约束能力(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要由保险人全权负责)。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回答制,被保险人只需对被问到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没有问到的问题可以不予告知,故在本题目中乙的不予告知完全由保险人造成,因此在理赔时不能以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予理赔。

2.本案中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保险金额无效。另外由于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因此本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签字应系伪造,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签名为伪造的也可以构成合同无效。

1.(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不属于,重复保险的概念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及被保的东东)重复在多个保险公司投保,并且超过其本身的保险价值。本案房屋和个人分别是不同的标的,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且涉及人身的保险不在重复保险限定之内。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报案,索赔啊???
2.(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