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出年检期限上路行驶怎么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57:27
我有台车,应该于2009年5月份年检,由于自己疏忽忘记,直至6月10日才发现过了年检期限,马上主动到当地车管所进行年检。车管所首先进行罚款200,然后一查网络,电子警察记录有3次上路,最后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理由罚款200*4=800.我于6月12日以后才收到电子警察拍摄的6月1日的违章通知。请问这个处罚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应该多次罚款?投递违章通知不及时也是导致多次同样原因违章的因素,执法部门是不是有责任?江苏海门的交警执法是否合理?

车辆逾期未年检,上路将罚200元扣3分,另外,未年审的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现国家下文免去了每2年私家车去检测站检查这一规定。但是免检了并不意味着连检验标志都不用领取了,即使是2010年9月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每2年也还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并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再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只有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6年免上线检测,而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的车辆并没有纳入6年免检的范围,还是需要按期年检。
  另外:
  机动车连续3次未年检将强制报废,驾驶报废车被查到将吊销全部准驾,两年内禁考。
  根据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审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机动车如果在2013年5月1日前没去年检,将被强制报废。如果市民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将被处以吊销全部准驾(包含所有准驾)、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罚款500元,两年内不得再次考取驾驶证。
  三个周期未年检 车将被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 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新规还明确,距该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取消特检和延检 年限一到就报废
  根据新规,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可以只罚一次,200元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