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主义原则会否出现竞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3:23:57
案例:A国公民甲教唆A国公民乙到中国发展黑社会组织,后乙果真到中国发展黑社会组织。对乙的管辖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这很清楚,对甲的管辖原则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还是保护主义原则?
几种答案:
1认为是保护管辖原则,理由是:从保护本国的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认为是属地管辖原则,理由: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的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该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对于共同犯罪,只要任何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该犯罪发生在中国。既然该犯罪发生在中国,当然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我的观点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但对属地管辖原则给出理由,又觉得也具有说服力。
谁来帮我指点迷津,给出你反驳属地管辖观点的理由

属地管辖原则和保护原则确实可能发生竞合。
  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 ,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 ,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 ,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 ,即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管辖权时 ,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管辖。
  承认属地管辖优先 ,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 :第一 ,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 ;第二 ,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行为地指的是行为发生地。当一项行为的结果地与发生地不一致时 ,应该是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结果地。因为一项行为对发生地总是有影响的 ,所以 ,行为发生地也总是行为结果地或结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为结果地作为属地管辖的标准 ,那么 ,某一行为结果地不一定是受该项行为影响最大的地域 ;该地域所属的国家也不一定能对该项行为或行为人行使最为有效的管辖。
  属地管辖优先也许是各国所必须接受的现实。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 ,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属地管辖应该是最初的管辖原则。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 ,又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空间。在国际交往不很发达的时候 ,国家管辖权的含义应该等同于一国在其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即使在今天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出 ,属地管辖占据主要地位 ,而属人管辖则是辅助性的。一国对其位于国外的国民的控制同该国民所在国的控制比较起来只能是居于第二位的。所以 ,当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出现时 ,属地管辖优先是比较易于实现的 ,甚至不需要完整、严密的理论的支持。

这是司考中的一个真题,作为一个通过司考的老考生来说,我认为你这种认真的态度还是很值的学习的,但在回答司考的一些问题时考虑过多会让你失分的。

就这道题来说,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道原题中没有具体给出教唆的具体后果,更没有表述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以不能人为的加入“乙果真到中国发展黑社会组织”的条件,如果这样一加,属地管辖无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