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2 10:43:08
李某与蒋某是朋友,同住工厂分给的一个宿舍。2006年,李某被工厂派到北京工作一年,行前,李某将自己的一台式电脑委托蒋某保管使用。五个月后,李某给蒋某发信息,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留在宿舍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工厂办公室的姜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蒋某,表示愿意买下这台电脑,但又不愿意多出钱,姜对蒋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李,电脑的主机出了毛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蒋虽不愿意,但考虑到姜是办公室的人,日后用姜的事多。因此,就按照姜的意思打了电话,李某听后说,如果真的电脑主机有毛病,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蒋就以300元的低价将李某的电脑卖给了姜。李某从北京回厂后,知道了事实真象,要求姜某返还电脑,姜某说,电脑一个月前被其儿子弄坏了。因修理费太高,当废品卖了。
问题:1、蒋某与姜某买卖电脑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为,效力如何?
2、李某可以请求蒋某、姜某承担什么责任?

蒋某属于代理人,姜某属于第三人,李某属于被代理人。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行为效力无效。因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没有尽到妥善处分被代理人财产的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此时代理人与第三人付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分来,有不懂得在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