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电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09:09
您好,大学毕业了,我和同学在外面租了套房子,两室一厅,水费房东出,电费有我们自己出,但是在合同中电费的价格房东规定为1元每度,但是我们现在在上海,我查过上海的电费是0.61元每度,而立合同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这个电费价格,也没有告诉我们就直接写到合同中去。所以想请教法律上的专家,关于房东多收的电费我们是不是可以要回来,如果可以,那我们的合同就这条电费条款是不是可以修改,急需得到答案。谢谢!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上海的电费是0.61元每度,而你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写为1元每度,房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

  2、由于房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你们租赁合同中关于电费按1元每度收费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房东之前有按照1元每度收过费用,按照第58条,应该退回。

  3、如果房东不愿意按照0.61元每度计费,也不肯退你们的押金,你可以向当地街道设置的房屋租赁管理所投诉,他们会帮你协调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5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http://www.sz.gov.cn/gsj/zcwj/ht/200809/t20080909_36944_5152.htm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