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出的票据能否进成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4 15:52:43
我们公司因为业务需要经常要和一些科研院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对方单位开给我公司的都是“**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上面有一个椭圆型的“**省财政局票据监制章”,票据下方有行备注“此票不得用于收费或经营性结算”。
请问我公司可以根据这类票据做成本吗?
但是那些单位都说他们是事业单位,没有发票,只能开这种票据。他们是真的开不出发票吗?

你自己都说:票据下方有行备注“此票不得用于收费或经营性结算”,科研院校签定技术合作合同就属于经营性收入,不能开具此类专用收据,你可以向该单位索取发票。

补充: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收入不是免税的,是应税的,如果事业单位没有领购发票,那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不能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