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务反映与凭证保管能否异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5:01:39
大型企业比如金融企业,施行财务集中管理,所有费用账务统一在省行记账核算。但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放在县市行保管。这样做符合财务制度,或者国家监管的要求吗? 能否找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度条文?

您好:
1998年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案。”
该办法下发后,各地都相应地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但对报账单位会计凭证档案的保管没有用具体规定。如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正常情况,没有与相关管理规章相违背。如果县级行有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部门或专职档案员,应当可以保管县行的会计凭证档案。
另外,各地在实行集中会计核算后,会计档案的保管也没有硬性规定,有的是由预算单位保管,有的是由核算中心保管。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