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46:34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企业可变更职工岗位:

第一是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是职工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如果双方就调整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企业须充分举证证明职工岗位的前提。

第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何为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由仲裁委和法院认定。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企业不能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岗位的调整规定的非常明确,就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以后,才可以进行变更,变更工作岗位,变更薪酬待遇,都需要企业与职工进行协商,否则,私自变更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立法精神就是凡是涉及职工个人的利益的条款内容的变更,都需要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企业在与职工变更相关内容的时候,企业就应当按照签订普通经济合同一样与职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完全理解了这个精神,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就比较号的处理相关问题了。
  当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一定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他所适用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也就是说,出现了一定的情况,作为企业来说,如果继续保持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来变更相关的合同内容。
  比如,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以后,仍旧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具体操作这个条款过程中,企业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特别的情形与条款,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保护的权利,但是,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防止企业滥用条款,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该条款的具体必须操作程序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原则,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企业,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或评价职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进行规定,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也不可能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同的企业,在对于职工的工作能力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是完全不通的,是有个性化去别的,所以,劳动合同法不能精准的进行定义,即使定义了,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给予企业赋予了一定的权利。
  正常的做法,应当是,企业要与职工就某种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法律赋予了企业有权设定某种岗位,那么,企业就应当充分进行利用。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某种工作岗位,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从事某种工作岗位应当达到的某种结果,这种结果,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结果,否则,这种结果如果不能量化,不具备可操作性,还是依据企业管理人员拍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