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极端奇怪的案件,怎么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09:19
后乙报案,将甲抓获。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好像没有人说出前面抢劫金铺是什么性质。。。
一点都不奇怪啊,甲男构成抢劫未遂和强奸罪既遂。
1楼和2楼单纯以甲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来断定甲不构成强奸是错误的!
对于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并不是说单纯以被害人有没有反抗,或者行为人有没有用暴力手段来判定是否构成强奸,注意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被害人在其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无法反抗或者不能反抗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此案中的被害人没有反抗,甚至是主动要求,但是都是因为她所处的环境使她被逼无奈无法也不能反抗,所以,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补充:在抢劫金铺这一问题上,甲男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因为他还在去金铺的路上,还没有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甲属于犯罪预备,若被发现,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楼上几位所说的犯罪中止不成立。根据刑法第23、24条的规定,只有在犯罪过程中,才会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况。本案中,甲只是正在去金铺的路上,并未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所以,甲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
补充:抢金铺的行为尚未着手,应认为是抢劫预备.
这补充在中午就补过,但居然没显示出来.
一点都不奇怪;
甲构成抢劫中止和强奸既遂;
中止就不解释了,强奸方面是因为乙女被甲抢劫时候已经无从选择,如果不交换条件则会被抢和拖延时间,所以,乙女是处在被胁迫和不得已的情况下与甲男发生关系,甲男应认为是强奸.
这么愚蠢的一个劫匪!
抢劫无行为证据.交朋友是事实.
抢金铺属于抢劫罪犯罪中止,
对乙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和强奸罪。因为乙女被甲抢劫时候已经无从选择,如果交换条件则会被抢和拖延时间,所以,乙女是处在被胁迫和不得已的情况下与甲男发生关系,甲男应认为是强奸.
抢金铺是犯罪预备,没去抢又不是因为甲本身意志原因,不能算是中止。
后面是抢劫中止和强奸既遂,前几楼说的很有道理,就不罗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