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监护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1:56:57
某案中,原告的证人是两个01年出生的学生,派出所取证时,是在学校8:20至9:30之间,并没有通知学生的父母,也没有叫孩子的班主任。让当时的校长做监护人鉴字,而校长是原告的亲两姨弟弟,那么请问这种情况下取来的证词是否有效,派出所有没有违反规定?
补充:事后三个月内也没有通知孩子的父母。
请具体回答。这个校长是原告的亲两姨弟弟,如果两儿童能够单独作证,派出所就没必要找校长签字。反之既然已经签字了,那么这种校长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对于被告是一个什么样的举证?

校长或者家长谁签字并不重要,关键是作证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并没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和作证效力,而是以是否知情和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作为作证的必要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作证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能否做证人,应该根据其智力发育程度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来综合衡量确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能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反之则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