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我最后能得到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06:11:25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外婆有一套房子,现在由我,妈妈,外婆 共同居住,我们三人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 但户主是我外婆。 但我外婆一共有4个子女,我妈妈是最小的一个,另外三个子女都想要分这套房子,外婆以前明确表示过,将来她百年以后,这套房子要留给妈妈,但是外婆现在得了老年痴呆,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当时表示时也没有做过公证。 那么,万一外婆过世了,这套房子,是属于妈妈的么???

不属于。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定继承,又被继承人的子女共同继承,即你外婆的四个子女平分。

不可以!除非是在清醒的情况下留下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只能是四个子女一起分!但是你母亲要是对你外婆尽的义务多一点的话可以要求分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