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事业是否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09:50
从古到今,那个地方无王色事业。为什么就要把这些事业做为犯罪活动,我看过这样一片文张里: 殷彩霞死了,死前她是一名****,更确切的说,她是一名老师。是当今中国当之无愧的老师。她用自己肮脏的身体,纯洁了孩子的心灵。
一个****死了,所有的孩子哭着参加了她的追悼会,学校的国旗为她降了一半。 卖一次淫,可以帮助一名失学儿童;当一回二奶,可以拯救一所希望小学。难道说像这种人都是犯罪的吗?其实有谁知道你们口中所谓的妓女为这城市做出过多大的贡献呢?你情我意的事,你们能管多少呢? 。

色情事业涉嫌刑事犯罪,具体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象旧社会,公开化,合理化.去申请一个执照?哪不知什么时侯能批下来.
听说赌博的概念有所变化.

能管多少就管多少,见一个打压一个.有伤风化,有很多正当的为什么不去做,虽然可能会辛苦点和赚少点,起码取之有道.

殷彩霞“妓女追悼会”之真相,别再恶炒!

所谓造假,假在何处?

首先,殷彩霞老师确有其人,在“通化教育信息网”上,她的真实情况是:吉林省师德标兵、通化市十三中分校教师殷彩霞。

其次,第二张照片,即“殷老师,我们爱你”云云,实际上发生在江苏:

“2005年3月31日中午,江苏省金坛市城南小学组织学生观看革命传统教育影片,在学生队伍过马路时,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危急中,52岁的女教师殷雪梅毅然张开双臂,奋力将走在马路中央的6名学生推到路边,而自己却被车子撞飞到25米外……”
52岁的女教师殷雪梅

以上这些资料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都可以查到,毋庸赘述。
为什么有人愿意将殷彩霞的事情作如此大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