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矿山企业下属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主是要关于主要负责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6:50:15
高手帮忙。我公司:重庆***有限公司最近收购了非煤矿山,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内容:采矿权人:重庆***有限公司;矿山名称:重庆***有限公司***矿山。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张**。
现在矿山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条例》规定,可以只对矿山系统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需要提供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问题是:法人代表张**长期不在重庆,矿山的工作全部由某矿长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是必须提供法人代表张**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还是只需提供某矿长培训合格的证明啊?
急,请高手或业内人士指点。

公司应该有下发任命文件,任命某矿长为该矿主要负责人,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即为该矿长,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这里没有特别指定必须是法人。如果当地安监部门要求也没有办法的,呵呵。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据深圳市某区了解就有的一个人是80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根本顾不过来,公司的主要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工厂,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不合适。有的认为总裁合适,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有的认为是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是指个体经济而言。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