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著作权法的考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3:47:03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材料。之后王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著作权该属于谁?
我知道肯定不会属于张某?那么是李某还是王某呢?
我认为是王某,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时应当属于受托人。
但是答案是李某!
这是为什么呢?

著作权归李某

这是个特殊情况。当委托作品为自传体之类的作品时,其著作权有约定的随约定,无约定的归特定人(即自传体作品的主人公)。

这个是有原原本本的法条依据的,你去找找吧。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如果署名人是受托人,那末就失去了“自传”的意义,与“自传”名不副实了。而且“自传”是根据个人的亲身经历事实为基础创作完成的,并不是小说,完全由受托人进行创造“自传体”,属于事实不能。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创作确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确实是由于受托人的“创造”而完成 “自传作品”,那么对于读者等受众只能是欺骗行为。须知:以第一人称创作的小说,并不是自传体作品。”

你说的这题是2006年司法考试的题目。
答案是正确的,著作权属于李某!
你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该案例中,国画大师李某即属于特定人物,故而著作权归李某!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书中的第一人称“我”的主体。
如果“我”已经不在人世著作权属作者。
题目中切说明了“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可认定为应约作品,所以著作权归属邀约人。

真题哈,应该这么理解:因为是自传体小说!而且李某是名人,也就是特定的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李某。你可以当特例把这种情况记下来,一般都是像你说的,归作者。

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属于制作者王某。
但是因为李某支付了5万元酬劳,就等于是约定了用5万元作为对价,获得了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