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工程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6:39:31
关于文化方面的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文化娱乐经营包括: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

  (二)电影发行和放映;

  (三)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

  (四)业余艺术培训;

  (五)营业性综合性游乐场、游艺厅和台球、电子游戏机;

  (六)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

  (七)书画和文化艺术品的展销;

  (八)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指导和管理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工作;

  (三)对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对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办理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省、市地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分别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下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范围、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