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案例 请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9:21:45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A公司的主张成立。理由:中美两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本案受《公约》的约束。(1)按《公约》规定,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接受。(2)按《公约》规定,对于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而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不成立。根据《公约》,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由于传递不正常的情况下造成的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立即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她的发盘已经失效,而案例中,发盘人未做出立即表示不接受,即被认为是接受的,合同成立,A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