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9:23:13
受害人在北京,案件发生在辽宁省,经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害,经派出所调解不成功,追究了对方的行事责任,派出所已经提交给了检察院。上周五,辽宁那边的检察院打电话过来,告诉“你现在可以委托代理人了,因为你没在当地,所以电话告诉你一声”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说我现在要请律师了吗?
我还真没有打过官司,请明白人帮助给一些程序出来,告诉我下一步骤应该怎么做?是等法院电话,还是说我要自己要去上诉什么的???

就是说,我已经接到检察院的电话了,接下来应该做什么???谢谢你们啊~

1、“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意思是,如果你在当地,应当面告诉你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请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了,因为你在外地,只能用电话方式通知你了:告知刑事案件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的权利是公检法机关的义务、是你的权利,检察院应当通知你的,这没什么。

2、“是说我现在要请律师了吗?”:不一定是请律师,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当然委托的是律师的可能更好一些,也可以不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你自己参加诉讼。

3、“下一步骤应该怎么做?是等法院电话,还是说我要自己要去上诉什么的?”:
(1)如果你懂法律:可以自己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到检察院或法院,然后亲自去参加法院开庭审理。当然,也可以不出庭,由法院怎么判。
(2)如果你不懂法律、想委托一个代理人:可以委托你周围懂法律的亲友,也可以请律师,请律师专业一些。
(3)如果你不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理,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但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单独起诉要交诉讼费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