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遗产如何继承和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3:42:53
我家老人本愿法师1951年出家,60年代被迫害入狱期间染上肺结核,我们儿女们将父亲接回家中保外就医,调养多年才见康复,但直至去世前还偶有发作,80年代父亲担任鞍山千山香岩寺方丈,需要照顾和抚养服侍时总是我们家属在身旁,常在父亲身边因父亲教导而为庙里作了许多贡献,庙里僧众怕传染很少有人愿意服侍他老人家,07年我父去世,个人名下留有28万存款及一辆江淮车等遗产(有存单和车辆查询登记查询单为证),均被庙里隐匿,仅给我们三副眼镜,我姐姐因同意庙里隐匿侵占我父遗产,拒绝公证继承,后弟弟诉至法院,开庭时突然出现作为有独三来讼争遗产,却至今未交诉讼费,这个案子应如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 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1986〕民他字第63号)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请示报告(86)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伯春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伯春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