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9:50:27
本人是05年进入公司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是05_07年 第二次07_09年),在09年合同到期后公司就不与我签了 只赔偿我两个月的年平均工资 而且现在公司还在大量了的招人 这样对我合理吗
公司钻空子有理由吗 我这样能找那个部门才能要求公司多赔偿我呢
和公司是连续签的合同
08年以前的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哦什么赔偿?08年以前劳动法有著名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就没有赔偿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定劳动合同2次以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你05~07、07~09中间是否连续,如果是连续的,那么在09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你续签,那么给你的补偿应该是4个月或者5个月。劳动法规定每满1年补偿1个月年平均工资。

3、如果07签定合同时与上一次合同没有连续(只要是实际在上班的,且有相关证明,就不算没有连续,按2处理),那么你的补偿应该是2个月平均工资。

4、看你如何与单位谈这件事,单位如坚持补偿2个月,一定是用人单位在钻孔子了。

一楼的说法不对.你公司给你的的赔偿合理的.

<<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了,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而关于连续签两次固定合同后再续签的,员工可提出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连续签两次是从08年后签的固定期限合同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