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法学同仁有关车辆转让的问题 (附有相关法条的答案如被采纳,赏分会翻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9:29:43
一车辆近年未通过年审,但仍未超过报废年限,问:如转让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所有人变更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按照鄙人理解,年审只是决定是否授予车辆道路行使资格,即便未通过,车辆仍可在市场中流通,(谨我所阅读过的有限书籍,并未看到有哪些法律条文禁止/限制转让未通过年审的车辆) 如卖方如实告知买方此“瑕疵”,合同不应无效或可撤销。

不知鄙人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望法学前人/达人不吝指教一二,表达观点,并附上相关法条。如问题描述未尽之处,欢迎提出疑问。

(附有相关法条的答案如被采纳,赏分会翻倍)
此问题原本悬赏80分,为获得更多朋友的交流,现直接将赏分给到200,标题和正文中的“附有相关法条的答案如被采纳,赏分会翻倍”的承诺亦同时取消。 (我用完了两次提高悬赏的限额,另50分在采纳后追加,如追加不成,额外开贴相送!)

本人同意楼主的观点。年审及变更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未经变更登记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没有法律禁止未经年检的车辆转让,因此,在出让方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转让行为有效。

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的登记和民事合同的成立是适用不同法律范畴的法律的,行政机关不会也不能干涉民事合同的成立。这点理解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登记对抗不了第三人是错误的。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公安部门对车辆的登记只是对机动车辆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核定,该登记的性质与土地、房屋等的登记性质不同。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不过我对楼主的买卖目的有点猜不透,是要用机动车的零件吗?

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
所以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可以买卖

当然有效啊 你买卖可以 不过要是上道行驶 就不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