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17:36:50
我于2002年6月在人寿武汉分公司为我老公(今年45岁)购买了主险名称为"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20年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并同时购买了附加医疗保险,几年来一直按年续交。去年我老公生病住院经诊断为2型糖尿病,出院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今年6月份续保到期时人寿保险公司下了《终止连续投保通知书》称:我(人保)公司对其进行了重新核保,由于责任终止,满期终止的原因,我们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本险种满期后我公司谢绝您的继续投保。
我查阅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有这样几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对照以上条款,没有一个相对应的理由。我只能理解为是因为我老公得了糖尿病的原因保险公司才拒保,可是我老公在参保的时候没有任何疾病,连续投保五年后才生病住院,早知道就不买这种所谓的无病时可保得病时就拒保的住院医疗保险了。请问:有什么方法应对保险公司拒保的这种霸王条款?

你说的这个险种是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这个保险没有保证续保的条款,保险公司有终止这个险种的续保的权利,这个条款中的第七条是这样表述的: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所以你收到的拒保通知就是根据这一条款。

首先,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障期限一般都只有一年.合同终止的时间是指最高投保的年龄限制.而不是这份合同的有效期限.

除了有保证续保的条款,其余都是在当年度出现赔付后就会发出拒保声明.

但是被保险人治愈两年后一般还是可以继续投保的.

另外,请杏子杏也不要太激动.真正能有的应对的办法,就是好好把身体养好.

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社会机构,必然有这样那样的不人性的地方.也请杏子杏理解.这不是我们造成的,也不是我们想看到的.但条款毕竟不是我们制定的.

这个没有办法 因为附险是按每年来承保的(原理和车险一样) 所以每年都会对被保险人(你老公)进行核保 当被保险人变为非标准体(患病后) 那么保险公司便会采取续保但加费或者拒保两个措施来规避已知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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