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助,关于单位不续约的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02:58
一.单位从未正式书面通知过我不续约,仅在口头上表达了不确定的决定。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5日就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二.我要求单位经济补偿。
1.补偿时间怎么计算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人满两年,按理应该支付两个月。但又有说法称,新的劳动合同法是08年颁布的,所以只能算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即一年,也就是我只能得到1个月的补偿。年限到底怎么规定的?

2.具体数额计算
前12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哪些?
单位发钱一般是3种方式:工行卡,农行卡,现金。
现金部分我没有证据,两张银行卡都有进账记录,农行卡是基本工资的实发数,工行卡是考勤费,奖金和其他收入,但工行卡在银行大钱的所有理由均写的是“工资”。

三,本人08年7月—09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1369/月,与实际收入不符,没有足额缴纳,单位是否需补缴保险或者进行现金的经济赔偿。

四,还有四天年假没有用完,手上有休假单。是否可以赔偿?补偿标准是否是日工资3倍。日工资具体怎么算?

1、从劳动管理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前通知,但不通知也不违法,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但有些地区规定应提前通知,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就规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2、合同终止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从08年开始计算,你到09年6辞职是补偿一个半月

3、包括所发的的所有工资

4、没有休的年假应折合工资发放。标准是日工资两倍,因为日工资已经发放。日工资为月平均工资/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