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窃电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34:28
朋友开的宾馆因效益不好,出现了偷电行为,最近被查。处罚标准是什么?请专业律师回答一下 谢谢

下而是窃电有关的一些法规条文,你看看。有没有跟你朋友情况符合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伪造或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属于窃电行为

  另,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民事责任: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