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薪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12:33
A出资60%,B出资20%,C出资20%,设立一个有限公司。A凭借股份多的优势,成为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的薪水由股东会订,那么A是否有权在股东会上利用自己作为大股东的优势为执行董事也就是A自己订一个很高的薪水。

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没有特别约定。

如果可以的话,那岂不是对小股东非常不公平。
如果不可以,那法律依据在哪里。我看过公司法里也找不到这种情况下不允许A在股东会表决的依据。

你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表决,所以在作出决议时,始终都是A说的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股东的利益完全收不到保护。实质上,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制度设计就是出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目的。该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所以,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能力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即可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赔偿。
关于执行董事的薪水,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见本法38条1款二项),但是应当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才能生效,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大股东的限制。
无论如何,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以信用基础为主,在执行职务时,大股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事情还是董事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