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我朋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综合保险,如何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49:08
我的一个朋友在上海的一家私营单位工作,08年10月进入单位工作,截止到现在,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综合保险,现在她不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了,请问她可以得到多少赔偿,请各位大侠给出相应的劳动法条款,如果要去劳动仲裁部门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开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你朋友可以要求1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赔偿。
2、你朋友虽然没有签书面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她可以要求公司给补缴综合保险。
3、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据,你朋友可以将电脑上的文件、结算工资的资料,双方EMAIL、工作证、考勤卡,工作的照片等保存下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这个单位是赖不掉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他们违法在先,你可以不考虑这条,但我建议你朋友按要求走离职程序。
5、综合以上,你朋友可以打单位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或者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比较到位,现在仲裁都很快的,也不麻烦,而且现在都是免费仲裁。
1、要求单位补交综合保险,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按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2、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不愿补缴,你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等手段要求单位补缴。要离开上海的话,能与公司协商,直接现金补偿那最好了。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自员工进入公司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到满1年内,公司每月需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从11月起,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