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界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05:55
0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里面涉及到了婚前财产的界定和分割,但是偶还是有点不明白啊,麻烦高手们解答一下。

情况是这样子的:男朋友已经买好了房子,但是只是付了首付,其余的是按揭的。现在房子的三证上都是男方的名字。那么如果万一我们以后离婚了,这个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现在婚姻法的规定,是说房子所有方补偿给另一方(指的是婚后按揭部分),那么这个补偿比例是多少?还有,男朋友买的房子总价是80w,自己拿出了30w,其中贷款可能是40w,另外10w是问别人借的。其实也就是说着50w
是要求我们婚后一起还的,那么到时候的补偿大概又是怎么算的?

所谓新《婚姻法》房产新规,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婚姻关系涉及房产的解释:
  法释〔2011〕18号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所述房屋原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后双方协商约定为共同财产,并对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属双方共同所有。
参考《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你好,据我所知给你说个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