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要求签定一个新的合同 郁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29:29
我05年6月进入广州一家国企,08年7月因为岗位调整我升职了(每年的7月都要进行调整),就新的岗位与公司签定了一个合同,合同期是2008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1日。今年(09年)的调整把我降职了(岗位调整,工资少了很多),公司要与我签定一个新的合同,但我原来那个合同还没到期啊,请如果我对于这个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我有权利中止劳动合同吗 ?如果可以,那公司应该对我作出每一年赔偿一个月的赔偿吗?谢谢。最好告诉我依据是劳动法哪一章哪一条

这是劳动法关于合同的部分,自己看吧,如果不明白,可以上网查查,法律援助热线,有很多免费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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