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帮我解释这段国家税务总局的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9:40:40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2009/03/20 21:27

六、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并未明确。此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上述意见在实务中一直有争议。文件终于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文件实际上是认同了此前的两种方法,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谢谢各位,现在新开公司(7.1开业)也能按这个方法吗?

开(筹)办费的处理 ,可以从以下四点来理解:

1、开(筹)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可以是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文件实际上是认同了此前的两种方法(即1、2条),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比较明确,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选择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滩销,这样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减少纳税调整的麻烦。

1、新税法实施后,筹办费用即可以在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即直接列经营费用),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不低于3期限摊销(从第三年起开始摊销)},这两种方法企业可以自定,但须到税务局备案,办法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2、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按规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按老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按新办法执行(按新税法执行时要以上述我说的第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