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劳动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1:34:20
05年4月份进入这家大型企业任中层管理,07年底此企业卖给一家外资企业,在这家外企上班至今一年半时间,进入企业4年多的时间我的职位也不断发生变化,现在是区负责人的职位,现在企业高层决定撤销区管理这个层面,可以分配工作但是工作都是大不如以前的,我现在不接受公司安排另我自己要求的职位不让干,如不干公司承诺可以按N+1给我补偿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就在这时我发现我09年的劳动合同根本就没有签,可能是公司漏掉了,总之我09年1月——6月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每月会给我交五金,公司现在让我不签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请问我在得到N+1的补偿后,可否继续申请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还有我上班以来从未修过年假和公休及节假日,公司只给补偿一年半的年假,想了解一下我在这方面可否能够争取更多的权益!谢谢!急,急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可以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