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甲方)于1996年购入一套房改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3:47:19
我朋友(甲方)于1996年购入一套房改房,同单位的人(乙方)转让于他,因为当时政策5年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当时双方只签了合同没过户,5年后他们去办理过户,但是有钟钟原因没办成过户手续,事后几年甲方一直找乙方一直找不到此人,2008年这房拆迁了,甲方得到了一些款,以为此事过去了,现有事出来了,现在乙方找到了甲方,向甲方要一笔钱,请教大家甲方不给乙方钱可不可以,有什么办法,为什么,谢谢,

1、双方的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乙方在卖房时也还没有离婚、卖房行为其妻子也没有反对,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

2、没有办理过户:甲方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但没能及时过户是乙方造成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请教大家甲方不给乙方钱可不可以,有什么办法”:不给。理由是:如果乙方基于房产未过户、所有权未转移而索要这笔钱,甲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房产差价、购房款的利息。

4、但是,这房子未过户,按理补偿款是应给乙方的,不知道甲方是如何拿到的。不知道甲方以拆迁后的安置房能否也顺利拿到?如果能拿到,就不用管乙方了。
如果还悬,应尽快让乙方协商甲方过户:否则现在可以不给乙方钱,但以后还会有麻烦,而且过了这么多年,甲方要求协议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也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被支持。

这种情况应该协商解决!
虽然甲方和乙方订了合同并给钱,但并未过户,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而拆迁补偿又是与所有权人有关,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应该给点!

当然不给,虽然没过户,但是甲方和乙方订了合同并给钱了。这不影响合同效力。又不存在乙方一房二卖后过户给他人的情况。所以补偿款由甲方得

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