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我是否属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3:14:26
我是07年8月10日进的学校,进到学校后学校没和我们签合同,到07年12月21日,很接近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学校为了应付检查,就和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是07年12月21日-08年6月30日。后来合同到期了,学校再次发合同下来要我们在规定时间上交,可是当时我没有签,因为觉得那只是形式而已,没必要签(连最基本的福利(社保)都没有)。到今年09年6月30日,学校说和我的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并且限令我3天内要办理学校。从08年6月30日-09年6月30日,刚好与用人单位刚好建立了一年的劳动关系。按新合同法,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满一年的劳动关系,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合同。但有人说:这是你自己自愿放弃签订合同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没和你签订合同。
请问:我是否属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者?

新劳动合同法中说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说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起与劳动者签定合同.而实质上学校是通知过你签定合同的,你没有签.是因为学校给定的合同中有不合乎规定的地方,如不给出劳动者交纳社保等.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保交纳事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学校有违规之处.双方没有再协商,也没有借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合同到期,也没有续签合同.但这过去一年内学校没有解除你,你继续上班,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可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的关键是学校单方肯定不会认可你跟他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调解或仲裁.需要准备资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对于证据的获取,你处于被动方,难举证.如果你时间够的话,可以找劳动部门进行调解,获得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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