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民法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6:32:12
乙受甲的委托保管一高档物品,按双方约定乙可以使用。一日乙去丙家中做客,丙见到此物使用方便,非常喜欢,经与乙商量以略低于市场同档次的新型物品价格买下。丙用了一段时间后,把此物送与丁。丙因病去世,故丁对此物非常珍视。但丁家被盗,此物丢失。丁贴出告示,称:“若送还,酬金100元”。一9岁儿童戊称拾到一盒子,里面有此物,并将其还给丁。但在索取100元酬金时,丁以戊是小孩,不具行为能力为由拒绝支付酬金。戊拒绝将此物交给丁。此时,甲来到,称此物为当初自己遗失,并出示发票;乙则提出,丙当年买此物后没有给钱,要求返还此物。经查证属实。另因戊年幼,将该物摔了一下,部分功能不能使用。
问:1.该物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丁应否支付报酬,为什么?
3.乙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4.甲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1丁。因为丙系善意取得。
2应当。悬赏广告系附条件生效的,条件成立,必须履行。
3不能。只能请求丙的继承人支付价款。因为买卖乃债权关系,不破坏物权占有移转。
4不能,应向乙提出归还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