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财务纠纷的问题,谢谢各位前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40:12
A是单位出纳。07年某工程结束后,收取业务单位5000元的质保金,并开具单据。08年9月某日,临近吃中饭的时候,业务单位的工程人员B,过来领取到期的工程质保金5000元,因为之前领导交代过,确有此事,账面上也有该款项体现,而且A和B接触过几次,混个脸熟,就匆忙去银行支取5000元现金,交给B。转交款项的时候,当时办公室有本单位的另外两个女性工作人员C、D在场。出于财务制度的需要,A要求B留下工程质保金的单据,但是B告知此次是领导临时交代的任务,没有带来,回去后会即行销毁。当时已经11点,A还要回家做饭,遂信任B,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2009年1月,该业务单位主管领导突然来电,催讨5000元质保金。出纳A对此事做出解释,业务单位没有再行催讨,表示在自己单位内部再查一下。2009年4月和6月,该业务单位又派人来催讨,并出示了工程质保金的单据,由于时间过去了将近半年,业务单位的工程人员都是黑不溜丘的小伙子,出纳A无法回忆起具体是谁拿走了质保金,但是单位的工作人员C、D都可以记得当天确实是有人拿走了改款项,而且是开着业务单位的工程车来的,有显著标志的。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1、业务单位以手头持有的质保金单据,认定我方没有支付该款项,要求予以兑现;2、我方出纳A当时确实是支付了该款项,而且有人证C、D,和银行取款记录。如果走司法途径的话,最终谁会输?双方哪个理亏?

2007年的业务,到2009年1月,中间一直没有催款过,这期间已经是2年以上了,在会计上可算是坏账,在法律上也没有胜诉权。所以,就算A付款不合规范,但该业务单位走司法程序已经没有了胜诉权了。

如果本着诚、久款要付的原则。那么A没有付款依据的情况下,款还是应该付给对方的。所短款,应由A补上,由A承担这个短款的损失。企业本身不承担这个损失。

法律不会采信口头证据,注重的是真凭实据,贵方不能提供可信的证据,对贵方不利,关键是得找到对方当事人,否则你们不好赢。以后类似情况做转帐,就不会出现此类情况。

如果质保金单据是唯一可以证明此笔款项的证据,那么贵公司几乎没有胜诉的希望。做出纳的人完全失职——一不凭领导签字、二不凭取款人签字,仅凭“脸熟”和单纯的信任就让人拿走钱,这么没有原则的人是不能担任出纳这么重要的岗位的!!!

1、C、D作为A的同事,口头采信的价值非常低,几乎可以不考虑;
2、即使当时B没带质保金单据是不能够付款的。即使付也应该让B写一张收条。
3、走司法途径的话几乎没有胜算;
4、至于这笔钱最后如何处理要看你们单位的规定;
5、A作为出纳很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