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的纠纷相应的法律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5:46:13
我是2003年12末进户的,装修后,2004年5月住进的。没住多时,由于没有自行车棚,就放在单元里丢了,丢车的前后就20分钟的时间,我找到物业要求找不到就给我登记,以后找到了知道是我的就行,可是物业不给登记。直至今天上庭法官说我没证据,2007年底物业将我告上法庭,以我进户时与之签订的合同起诉我不交物业费,直至2009年3月才开庭,当时我带着证人去的,法官说不能用证人,已经过了时效,因我当时没有提出证人,第一次开庭就不行,我不知道应什么时候提,还有,我用合同法证明物业协议无效,法官说不能用,得用物业法,可是当我看到判决书时,竟然用的合同法,而且通知我到法庭调解,我2号接到的通知,3号就到了,接到的是3月26号的判决书,我问法官都过了上诉期了,她说按我收到的时间起15天之内。我是7月3号拿到的,不知怎么办。如有业内人士指点一下,不胜感激。谢谢。
首先谢谢俩位的回答,我与物业的协议第六条是1小区封闭,入口设值班室,24小时专人值岗。4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记录清晰完整。而且进户时还多收了一百多块钱,说装修期间,人员混扎,我们的财产由他们看管,所以得多收。协议上说有自行车棚,至今没盖,我们单元就有3家丢了车,其中一家丢了2辆,就这一个单元3家被撬,其中一家撬开,我们楼下是学校,学生下课都跑到一楼门市买吃喝,还有的学生进到单元里吃,到处时垃圾,根本看不到保安的影子,我们这个门没有设岗,定的是早5点开门,6点你不去找人门都没人开,找到他们还不高兴,打扰他们休息了。我们得绕一圈才能出去。有时候连门都没有了。是他们违约在先,再说了,我没说不交费,就是不能交保安费和管理员的费。物业说不能全交就不收,这怎么是我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物,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是辽宁省大连市鹏生地产下属分公司鹏辉物业的,下有工牌为证

(1)首先是丢自行车的问题。

     我估计你可能也没有什么书面证据,因为开发商出售给您房屋时,并没有承诺为您提供停车棚,购房合同上可能也没写,不信你可以翻翻购房合同,所以开发商没有任何连带责任。而且物业也没有承诺给您提供车棚,国家也没有这方面关于停车棚的强行规定,所以没有车棚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

但是物业并没有承诺什么,除非你有开发商售楼处的书面证明,这样找开发商售楼处或许会有一些说法,但跟物业没有关系,所以这点物业应该没有责任。

(2)关于物业没做您丢车登记的问题 

     物业公司是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以及公共管网管线的维护养护等等等等,而您的小区没有自行车停车位,就说明了物业没有跟你签订任何关于看护你自行车的任何合同文件,所以丢自行车这件事情本身不关物业的事,就算到了法庭上,你提出了这个论点,物业公司及其律师也会表明楼道内是业主的公用面积,任何个人没有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你这算是侵占公用面积停自行车,是不当的行为。。。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上面这三条简单来说,也就是说没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而私自使用共有部分存放东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不用提包赔您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