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从犯)的量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33:24
我男朋友和同伙于一个月前抢夺了一个皮包,里面有七百元钱和一个手机。警察局认定是抢夺罪,而且是从犯(他有前科,第一次是他初三的时候,罪名盗窃,判一缓一。第二次也是盗窃,是四年前,判了三年,两年出来的。现在出狱两年一个月)
我想知道他这样会判多久?可能缓刑吗?

根据《刑法》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你描述的情况不很清楚,各省的认定价值也都不一样,请对照相关法律看看有没有加重或者减轻的情况,
  另外,由于你男朋友是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再另外,让他学点正经手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