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3:19:32
我叔叔,1986年进入该单位工作,1994年机构分设,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月工资200元,由于我叔叔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因单位裁减临时工,我叔叔由于年过50周岁,被裁退回家。单位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给予每人200元(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补偿,从1994年算起,合计2400元,我叔叔不愿意要这点补偿,没有领取,但是他们单位的领导给送到了家中,迫于无奈、碍于情面,我叔叔当时只好收下,但是收款人签字签的是“暂收”。另外,他没填写“自愿离职申请”(单位要求每人都填写)。但是别的没要那点补偿的近期经过上访(已过诉讼时效),已经拿到了单位补偿金1.5万元,我叔叔找到单位领导(现在领导已经换人了),他说,我叔叔这个情况和他们的不一样,他们一分没拿,而我叔叔已经收了补偿金,请问我叔叔处理这个事情还有什么有力条件?“暂收“有法律效力吗?能不能和其他人一样享受1.5万元的经济补偿?

两年多了。你的暂收也证明你当时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为什么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赶快到劳动仲裁庭申诉,仲裁庭会不予受理,并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凭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照你的情形说:公司关于是否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不能够举证,那么你们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赶快带齐相关证明:工作证,工资清单、等等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都行。你们必须确定当初离职时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或者签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