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1:21:53
我的老师说过,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断原则之一是:主观轻,客观重时,定轻罪
但是在这个情况下我认为这样处断会很不合理,例如:
甲欲开枪打乙身边的文物,却误将乙打死,此时主观轻,客观重,若定轻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甲对乙的死亡将会得不到刑法上的评价,是否显得不公??
此时用想象竟合来解决这个问题,从重处罚,显得更为合理.
这到底是我哪里理解没对还是本就有冲突呢?请高手帮我解答这个问题!
请看清楚我的题目,我说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文物,法定最高型和过失致人死亡一样,最低刑有罚金刑,故此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重罪

想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

而你说的情形同时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最高刑10年,后者7年,显然故意损毁文物罪是重罪。这是主观重、客观轻了

不过无论是抽象认识错误还是想象竞合,都是学理范畴,只是对于刑法适用具有一定得指导意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是以法律绝对主义的。在实际的审判中,多以从一重原则判决。

我怎么不知道认识错误里有什么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啊,可能是我们教材不一样吧。
说说我对你这个例子的理解吧。
甲开枪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行为不能两次评判的原则,甲可以按吸收犯论处,及甲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也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被过失致人死亡罪吸收,是处断的一罪,只判过失致人死亡的刑。
所以我觉得可以靠,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的办法来解决你的问题。
当然,如果甲不能也不可能预见自己开枪毁坏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致使乙的死亡,那么乙的死亡就属于意外事件,那连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会成立,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
这是我的理解,我才大一,不一定对啊,不过我们刑法分论和总论都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