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异没小孩的离异三十一岁女人能领养小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3:35:06
我已离婚,没有再婚的打算,现三十一岁,想领养一小孩,请问批准的吗?
我看了好多回答,我怎么都没讲明离异女性能否领养小孩的?我需要正常途径去领养一个小朋友?请问各位朋友知道到那里咨询吗?

我知道的也不多,《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子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送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2、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4、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5、第十一条规定: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具体程序: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