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新劳动法之前计算经济补偿金与之后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7:23:30
我从04年进入公司在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第三次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并且按照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两部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有法律依据么?和连续计算又有何区别?

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你公司按08年前后两部分计算是正确的,这样对劳动者有利.比连续计算多出0.5-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应付经济补偿金如下:

1、08年前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2、08年后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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