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伤情鉴定程序的通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16:11
[2006]360号文件。
急。。。。。。。。。。。谢谢。。。

这个是内部文件·好像不对外公开吧?
再说还是2006年的·你只有找到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你才能知道·

河南省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侦查环节伤情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1-25 14:57:36 作者:马党恩 文章分类:律苑争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卫生厅  文件

豫公通[2006]360号

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侦查环节伤情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二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规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伤害案件侦查环节伤情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接受(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发案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评定。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指定两名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负责鉴定;必要时,可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并开具《鉴定结论通知书》,严禁将鉴定文书原件或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不服的,办案单位可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复核。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后应出具复核鉴定结论。

复核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组织二名以上具有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资格的法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