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归女方的房屋,并且产权也是女方一人所有,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27:28
你好,我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营小区,我和我老婆于2004年12月结婚登记,现有个2岁多的儿子,我们全家加上我父母总共是5口人,我们的房子是属于拆迁安置房,是在我们结婚后进行安置的,当时是按每人50平米安置的,我和我老婆现在离婚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协议离婚的,我们总共分得3套房子总面积约为270平米,她提出她要她的那50平米,也就是说她要了一套套一的 面积为50平米,现在正在办理房产证,我建议她将儿子的名字写为共有,主要是怕她被坏人所骗,将这套房子卖了把钱挥霍了,如果有儿子共有,她在儿子未成年就不能私自变卖该房屋,但她坚持不写儿子共有,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她发生以外生亡或是重新嫁人,我们的儿子以后有没有继承权呢,忠心的谢谢哪位能帮我做个权威性的解答,不甚感激!

首先要明确你儿子在离婚后法院判决归谁抚养,以下假定是判给你了.
由于这套房子是分家析产后的房子,即产权过户后你前妻为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你儿子在你们的五人之中已享有另外的50平米,所以,你儿子应不享有该房的共有权,除非她书面说明或立遗嘱,否则她重新嫁人,你儿子没有权利干涉她对该房的任何处置;若意外身亡,在你前妻未嫁且未声明将房产转赠其他人前,你儿子作为直系亲属,应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