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遗弃子女能否提出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6:51:40
因为家庭关系不和,她与我父母发生争吵,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叫来她父母来我家闹事,打伤我母亲,后扔下刚6个月的孩子跑到她父母家长住达4个月。为了孩子,期间我也与她多次协商,要求她能和我及孩子三个人单独居住,以避免再与父母发生争吵,可她一直拒绝,并提出离婚要求我赔偿10万元做为精神损失费。我不答应赔偿,她也不提起诉讼。我不想再拖延下去,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请问我的情况在法院应该受理的范围吗!?
感谢1楼、2楼的热心支持!

我现在最迫切的愿望是尽早结束这段婚姻,我的担心是法院会不会以婚姻法第三十四第为由不予受理我的诉讼请求。 即便受理,又会不会以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而不准离婚?

期间她也几次电话要求我把孩子交给她照顾,我没同意,这会不会成为她反弃婴的证据?

“期间她也几次电话要求我把孩子交给她照顾,我没同意”
  这不能作为她遗弃的证据,相反证明她没有遗弃的故意了

  你说的对,现在你不能提出离婚。

  就算一年后你提出离婚,孩子也不能由你抚养啊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还是做好准备和她离婚吧!这样怎么生活啊?
  措施就是聪明的转移财产!
  如果你以后发现她不适合当孩子的监护人,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证据充足你会赢的

你算算。孩子刚满6个u月,她就走了,又在娘家住了4个月,现在不就是10个月了吗,你再坚持2个月,不就不受这一条的限制了吗?还可以用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告她

像一楼说的,还有,如果她要求精神损失